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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信用失衡与政府信用透支

中国股市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信用失衡与政府信用透支

中国股市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信用失衡与政府信用透支

中国股市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信用失衡与政府信用透支1
□陆 一
(此文主要观点已陆续发表于《中国青年报》冰点专栏、《中国证券期货》杂志、《中国改革》杂志及《改革内参》等)

    一.
  所有人都说中国股市是政策市,这话说得没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让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发挥作用,这在中国经济界这二十多年没有停止过唠叨;但是在具有高度市场经济素养的经济业界、特别是证券业界官员的行为中,却怎么也抹不去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这个“闲不住的手”在挥舞的阴影。
  从中国股市成立以来、尤其是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前有第一任证监会主席1994年“三大政策救市”,以求对低迷已久的市场有所拉高;后有1996年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要求高度警惕证券市场的严重过度投机和可能造成的风险,以求对高昂的指数进行打压。特别是1997年中国证监会将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归己有、建立了高度行政划一的垂直领导体系以后,1999年在中国证监会主要领导的一线指挥下,以人民日报社论为背景展开了一场“跨世纪行情”。指数从5月19日前的1059点涨到6月30日的1756点。此后持续了两年的大牛市。
  可是,自从2001年6月14日国有股减持办法出台,26日国有股减持公司浮出水面。上证指数就由14日最高2245.43点,一路下跌至2002年1月22日的1348.79点,跌幅39.93%。直接导致了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政策的无限期推迟。
  从2002年1月到2004年9月,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这个“闲不住的手”在1300点附近展开了四次救市行为:
  第一次是2002年1月指数落到1309点,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市场分析座谈会,增强对市场稳定发展的信心;
  第二次是2003年1月指数再次落到1311点,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在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的统一”;
  第三次是2003年11月指数又到1307点,但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后,指数随之上涨到1800左右;
  第四次就是2004年9月13日,股指跌破1300点下探1259,于是国务院总理出面强调,要求抓紧落实年初就提出来的“国九条”。
   
  但是,在中国这个连续了十几年的“政策市”,反常的事情就此发生。
  尽管此后利好不断,在短短的四个月内,政府相关部门呕心沥血出台的利好政策可谓是前所未有、高度密集。但是,但市场却一直在1300点左右徘徊。直到2005年1月4日,新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沪市却以1260.78跳空低开,下跌5.71,随后大盘迅速下跌,一举跌破1259的前期低点。收市于1242点。1月6日更是收盘于1239新低点。回归五年前“5.19行情”启动前的谷底,“从起点到终点”,真正完成了当时证监会领导号召的“跨世纪行情”。
  中国证券市场这个典型的“政策市”,政策第一次对市场失效了。尽管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这个“闲不住的手”仍在起劲地挥舞,但市场却死水微澜,不见了往常的狂热和响应。
  
  这种政策调控失常的滋味,也许谁都不好受。但是,仔细琢磨琢磨,却可以咂吧出些许另类的回味。
    我们可以看到,在2003年之前,中国股市的政策市特征非常明显——每一次的大涨和大跌都和政府及政策高度相关;但是2003年以后到现在这种相关性就大大降低了。如果在今天再说中国股市是政策市,已经开始有些许勉强。
  有业界人士这样概括当前中国的股市:
  股市出现反经济增长倾向。2001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GDP累计增幅达29%。但同期股市却出现了反经济增长的态势,上证指数从2245点下滑至目前的1300点以下,跌幅高达45%。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衡。2001年,国内社会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比为27:73,2003年为15:85,表明企业风险集中向银行扩散转移,而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却未得到正常发挥。这一失衡现象在2004年进一步恶化。
    尽管在2003年底,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说要“为投资者提供增加财富的机会”,但现实是证券投资的“财富效应”完全丧失。2001年股市的流通市值为1.7万亿元,而目前仅为1.4万亿元,如果剔除其间新股上市融资因素,流通市值减少了8000亿元。股票市场已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回报。
    资本市场严重“失血”,供求关系明显失衡。近年来股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却逐年减少。全社会客户交易保证金已从2001年的7500亿元,减少到目前的2000亿元,这意味着,即使算上30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流失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也高达2500亿元。
    证券市场公信力明显下降。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关闭或托管,作为市场的代价,央行为接管各类金融机构所耗费的再贷款已有上千亿;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丑闻层出不穷,使证券市场的诚信形象大大受损。
    但就是在这所有指标都令人沮丧的状况下,2004年证券市场给国家所作贡献却大幅度增加,全年交易印花税比上年增长了44.37%。
  可以这么说,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是:基本不反映国民经济的态势、参与者无法分享中国改革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失去了价值发现功能(发行基本停止)、失去了投机功能(投资者减少成交量萎缩)、优质资源(上市公司和投资资金)大量流向海外市场——中国股市趋向成为一个只吸收能量却不发出光芒的黑洞。
  
  “看不见的手”激活了市场、“闲不住的手”窒息了市场,为什么会这样?
  
  二.
  中国的股市延续了十几年的政策市特征,使得理应超脱于利益相关的政府和政府监管机构已经和市场利益高度“自我相关”(Self-correlation),陷进了怪圈(Strange loop)的轮回之中,于是就形成了政府和老百姓博弈的游戏定式。
  
  为什么这样说?
  我国的改革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25年以来,无论是在改革的理论准备时期、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仰或是改革大发展的近几年,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都是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来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和一系列制度安排及做法。
  就以金融和证券市场为例,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样的轨迹。
  
  我们从某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可以找到这样一个收费明细表,其中赫然有一栏“证券交易监管费”,并表明“代中国证监会收取”。收取比例是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
  我们收集了相关市场数据,从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两个交易所合计的历年交易金额为:325404.64亿元;根据资料,证监交易监管费在1996年到1997年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25‰”(1992年证监会成立到1995年的资料空缺,暂按0.025‰计);在1998年到1999年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2‰”;2000年到2002年“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5‰”;2003年到现在“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 如果减去1992年证监会成立前的1991和1992年的金额,然后按照以上比例分段计算,则历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一个部门,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不算“企业债现货、可转债、国债现货”,仅从股票交易中收取了近23亿元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费用收取,都是每2-3年由证监会提出申请、由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准后发文执行的。
  
  无独有偶,2004年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在9月份向该行政监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管对象,即中国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蓄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下发了该机构的59号文。决定向境内的中、外资银行分别按注册资本万分之八收取机构监管费,按总资产万分之二收取业务监管费。
  按照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于很多股份制银行而言,要缴给银监会的监管费大致相当于每年净利润的5%-10%或者更多一些;而对于总资产规模很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监管费将会占去他们净利润的部分。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04年二季度,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29.75万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为160984亿元,股份制银行的总资产43317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为15278亿元,其他类金融机构7.79万亿元。合计219586亿元,银监会将可以收取约44亿元的业务监管费,加上以注册资本万分之二的业务监管费,银监会每年将向商业银行收取达56亿的监管费。
  由于中国银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据统计,今年上半年银行业总资产的同比增长速度为14.7%,因此,银监会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总额也与之同步快速增长。
  如何确定监管费的收取标准?银监会没有披露。但据媒体报道,收费标准主要根据银监会的人员规模和工资水平来确定。据了解,银监会和央行分离之前,央行所有费用均由国家财政拨款,因此不存在向银行收费的问题。而对于银监会来讲,由于今后开支将完全依赖收取监管费,因此收费多少与银监会每年的开支水平密切相关。
  
  据所接触到的海外回来的专家和国内长期从事监管研究的相关学者专家,对此现象的认识,大多数都认为这是国际惯例,而且任何一个监管部门都必须收取费用,这更能显示市场化操作的规范性。在金融和证券市场最发达、市场监管最成熟的美国也是这么做的。
  于是笔者找来了相关资料,看看美国究竟是怎么做的。
  
  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全称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
  它的设立基于美国《1934年证券法案》。
  美国原来没有联邦政府一级的证券监管机构,全国各地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组成了松散的自律联合体。但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萧条和股灾造成证券市场泡沫破灭之后,1934年5月后期美国国会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该法案的第4条款是该法案的核心,正是这一节创造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关的一些条款授权这个委员会负责这部新法案的实施,并同时享有《1933年证券法案》司法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属于联邦政府的机构之一,和其它的联邦政府部级单位一样,5个委员都是由总统直接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同一个政党的委员数目不得超过3个。每个委员的任期为5年。
  在第4条款中的其他内容中,还详细规定了委员会成员、雇员、顾问和聘用的专业人士在工作中应有的报酬、费用报销、办公室租用等具体细节。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预算来自总统领导的预算局。该机构每年2月左右将各个部(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预算增减,提交报告给国会拨款委员会。国会通过后,就拨款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总统每次提交给国会的预算要求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它的部(如商务部,房屋部)的预算要求都列在一起。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经费拨款安排,可以从第35、36条款的“拨款授权”的相关内容中看得很清楚。我们现在看到的《1934年证券法案》是加入了历年修正案的版本。其中第35和36条款“拨款的授权”是这么说的(在该法案中SEC简称委员会):
  
  拨款授权
  SEC. 35.
  除了任何其它授权拨付给委员会的资金之外,以下这些授权拨款都是用来行使委员会功能、权力和职责的。2003财政年度拨款$776,000,000,其中——
  (1)$102,700,000将根据《投资者与资本市场补偿法案》所规定的,用于拨付额外的报酬,包括薪水和津贴;
  (2)$108,400,000将用于信息技术、改进安全措施、以及恢复及缓解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并且,
  SEC. 36.
  (3)$98,000,000将用于另外增加不少于200名有资格的专业人员,以供增加审计人员人数、强化审计部门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需要;改进委员会的研究工作,和提高对于审计人员及审计部门的训练成果。同时,增加专业支持人员以强化委员会的项目程序计划,包括:完整的信息披露、预防和制止欺诈、风险管理、产业技术评估、遵守、巡检、审查、市场监管,以及投资管理。
  当然,这些资金间接也来自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部门有点不同的是,它的确向证券交易所收“交易费”用作监管成本(见SEC.31.条款)。但那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每年的预算和中期调整来上报国会拨款委员会,由国会拨款委员会批准以后,根据总数确定比例向各证交所收取。交易费要计入总预算额度(叫OFFSET,抵消),交易费多了,该法律规定其要减少收费百分比。(见SEC.31.条款)每年有年初、年中和年底的“调整报告”都得定期送交总统的预算局和国会拨款委员会,尽可能使收取数额保持到最低。不够预算,每年2月可交给总统预算局增加预算的要求报告,然后“走程序”……
  在公开性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每年不迟于4月1日在《联邦公告》中定期公布前一年申请、并经批准的当年收取比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上就披露了2002-2004年费用数据的详细情况。
  详细可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法案》SEC.31.条款,在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甚至提出了经过调整的2002-2011年各年预算数额。
  
  从以上的文献介绍中可以看出,作为成熟市场的美国在监管经费来源上保证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性定位、公正性安排,是做得非常到位的。《1934年证券法案》在这个方面要告诉我们的是:监管费用来自于国家对监管对象(是证券交易所而不是证券投资者)收取的费用,但这项收入属于国家,由立法机构决定其使用权;政府行政监管机构应当在多重监管之下保证这项费用的正当用途,而不致于成为政府行政监管机构的第二收入来源;政府行政监管机构在使用这项费用时事前事后应当保证充分的信息披露;政府行政监管机构不直接(也不通过自己的下属单位)收取费用,而是间接地从国会拨款委员会得到所需要、并经审核批准的拨款。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没有再寻找美国与银行监管相关的做法和法律,但基本立法精神应该是一致的,制度安排和具体做法不会违背其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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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信用失衡与政府信用透支2

中国股市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信用失衡与政府信用透支2
□陆 一
(此文主要观点已陆续发表于《中国青年报》冰点专栏、《中国证券期货》杂志、《中国改革》杂志及《改革内参》等)


三.
  在监管费用的收取、使用、监管、审核、披露等等的制度安排和具体做法中,实际上有几个层面的问题值得讨论,一是这项收入的用途,是否正当?是否用作与监管没有直接联系的机构人员福利上去了?二是这项收入的所有权是属于谁的?是政府?还是行政监管机构?还是属于老百姓(或者说是国家)?是否需要立法机构审核批准其具体用途?三是这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有监管?由谁来监管?四是这项收入和支出有没有如证券市场惯常所做的那样定期、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高度透明?
  好在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人管了,2005年国家审计署首先审计的中央政府机构中就有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但其他的问题,却很值得提出来认真研究和充分讨论一下。
  
  中国政府行政监管机构在监管费用收取的“形式”上,已经有一点学会了美国相关做法的表皮。比如,中国证监会已经每2-3年提出调整申请并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核批准;收取的形式采取向证券交易所收取;银监会和证监会一样也是按一定比例向监管对象收取……
  但是,南桔而北枳,我们实际的制度安排和做法所存在的问题在于:
  1. 证监会还至少有一个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的“形式”;银监会有没有这样的“形式”公正的程序,不得而知,所能公开见到的就是该机构采取自己发文(59号文)自己收取。收取比例、数额、用途、监管、审核、批准等等,都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见到;如何监控、如何制约?没有良好的治理制度安排,这对于一个维护公正、实施治理监管的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来讲是不应该的。
  2.作为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所有的经费来源都应该由国家或人大专门委员会拨款,以便从源头上隔绝与市场的利益相关和利益冲突,如果监管成本需要来自于监管对象,也应该如美国那样分清所有权,建立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安排,在这过程中应有一整套严格的收取和拨款程序,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
  3.形式上的、程序性的公正,还只是表面上的公正。但就是表面上的程序性公正也应该做到位。政府的治理和公司治理在道理上相同的地方,就是权力要有制约、监管机构本身要受监管、要有高度透明的信息披露。哪怕以上提到的两个监管机构在向市场收取监管费时都如表面形式上的程序那样:由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现在的发改委)发文批准;由审计署不定期的审计。问题还在于,我们现有的表面上程序性公正的相关制度安排仍旧是自我相关的、仍旧是容易造成内部利益冲突的政府内部的部门之间的制约和监控。没有形成立法机构对于行政部门的外部监管和制约安排;也没有定期的、高度透明的、面向全社会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4.中国和美国最大的不同是,美国的各个证券交易所都是带有一定商业性质的自主经营、独立自主的市场服务机构,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形式上是会员制的、但在实质上却根本就是受证监会直接领导、管理的派出机构,向交易所收交易监管费在美国是监管机构向监管对象收取监管费、但在中国却等于派出政府行政监管机构的“协管员”直接向市场重复收费。正因如此,在交易所向市场公布的收费表中对“证券交易监管费”会标明“代中国证监会收取”。
  5. 中国的改革一直采取没有钱就给政策的习惯做法。但是关系到政府公信力的行政监管机构,特别是原来计划经济时代没有的、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出现的经济部门的政府行政监管机构,在它们的经费来源的制度安排上万万不可采取这种会导致损害政府公信力的做法。费用收取多(如银监会)少(如证监会)在于其次,这种有缺陷的制度安排却使得理应超脱于市场的监管机构的部门利益和市场利益直接相关了,形成了与民争利的不公平状态。
  
  所有经历过证券市场创始和发展初期的人都记得,在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的前后,在证券业界内外有一个固执的声音在反复讲述:两个证券交易所由两个地方政府管理,这存在着利益冲突。地方政府这个管理机构有着出于为自己地方收益增长而推高指数、做大交易量和鼓动市场泡沫的冲动。应当把证券交易所收归中央政府,由专门的政府行政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增强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程度、减少市场风险、增加稳定因素、推动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
  到1997年以完成了证监会垂直领导体系为标志,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归证监会领导、印花税也基本绝大多数归中央政府。彻底消除了地方政府与证券市场的利益相关和利益冲突。
  但从此之后,却出现了如业界人士所评论的现象:“在相当多的场合和相当长的时间中,政府行政监管机构甚至更像是一个调控指数的商业操盘机构。这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最‘坏’的监管。”
  而在这些表象的背后,却有一个“看不见的手”在指挥着“闲不住的手”。
  证监会直接领导的证券交易所,代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按市场交易量的一定比例向市场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这种表面上做到了“程序性公正”的制度安排,却使得中国证监会这样一个应该立于公正、超脱市场地位的政府行政监管机构,蜕变成了和市场交易量高度相关、和指数变化高度相关、和来自市场的收益高度相关、类似于证交所一样的靠服务市场养活的机构了(尽管这也许是部分养活)。这和当时诟病两个地方政府管理交易所的指责基本相同,但却再也没有人出来发出如当时一样的“主流”声音。
  不管这是出于什么样的历史原因、经过什么样的正规渠道批准、有着怎样的外表正确的形式,在现在看来,这种实质性的不公正实在是有悖于设立证监会以维持市场公正、维护政府公信力这样一个政府行政监管机构的初衷。
  
  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是证券市场政策调控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仅仅从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收取的监管费上就可以看到,在部分形式的公正下掩盖的是对市场实质性的伤害。
  
  所以客观地讲,十多年中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形成和发展,使得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多多少少已经成了这个市场的利益主体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的所有问题和怪状,种种疑问就迎刃而解……
  
  四.
  25年前,我们开始改革时就提出来,要使计划让位于市场、要让政府退出市场;但25年后的现实却表明,最市场经济的地方、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作为原来计划经济的空白点和市场经济的新生长点,却需要在25年之后重新提出政府退出市场的问题。
  
  游戏理论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就是零和的观点(Zero-Sum);许多学者都说股市是一个零和游戏,但他们只说对了一半:从结果上说是这样,老百姓输的都让政府、上市公司、中介公司拿去了,股市的博弈就是一种你死我活的血腥游戏;但在游戏理论中还有另一个相对的观点就是“非零和”的观点(Non-Zero-Sum)。简化来说就是在游戏中通过一定的条件求得双赢、或者共赢。但这条件就是“相互信任和信息充分沟通”。问题在于,你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是很有冲动陷进去玩“零和”游戏,还是更愿意“摘出来”脱离怪圈促成非零和结局?
  
  是你死我活、还是妥协依存?是互灭还是互利——这其实是中国股票政策市失常给我们所有人的警示,这也是现代经济要教会我们的现代政治智慧。
  
  既然是几年来证券市场是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用政策市的形式来和老百姓玩,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实际是在投入或者透支政府的信用在玩一种不公平的游戏。在没有社会信用调节和规范的体系下,老百姓和政府之间(或者说投资者和监管层之间)那就没有任何相互信任可以依托。
  既然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在经济背景状况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一年前说股市过热(见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题为《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的特约评论员文章)、一年后又说需要一个恢复性的跨世纪行情(见1999年5月19日前后人民日报社论和证监会领导有关言论);
  既然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一直采取没有钱就给政策的习惯做法,在关系到政府公信力的行政监管部门——特别是原来计划经济时代没有的、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出现的经济部门的政府行政监管机构——在它们的监管费用来源的制度安排上也貌似公正地采取这种会导致损害政府公信力的做法;
  既然监管层可以把市场所有的控制手段都收归、垄断在自己手里,把要老百姓掏血汗钱买下的东西的是否值钱的标准都由自己说了算;
  既然上市公司可以不断地用种种或明或暗的手段骗钱、圈钱而不用受法律惩罚;
  既然中介机构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地做庄、操纵市场、挪用客户保证金,还要政府出资买单;
  既然中国的上市公司至今都无法做到优胜劣汰……
  那么市场赖以生存的信用基础就不存在、至少市场发展的基础不牢固。
  
    写作《非零年代——人类命运的逻辑》的作者罗伯特·赖特这样说过:多元化——由多样群体分享权力——有一项绝大的好处,就是能够使统治阶层无法轻易获取绝大部分的非零和利润。在社会持续不断(而且经常是隐微不显的)妥协,决定如何分配利润的过程中,社会越多元,就表示议价的权力越分散。……但是多元化在防止统治阶层滥用权力的同时,却让新享有权力的族群得以滥用权力。……换句话说,利益团体组织起来,追求共同目标,而在“内部”产生了正面总和,但这些共同目标却伤害了大型社会,在外部压抑了社会整体的非零和总和。……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防止利益团体剥夺公众利益。
    可是他的理论没有预料到的是,在中国市场化改革这个多元化的过程中,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却逐渐自我阉割了“防止利益团体剥夺公众利益”的功能,重新集中起议价的权利,并将政府的信用预支(或者讲透支)给了证券市场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从而在市场大幅下跌中攫取到了与市场走势不相关的稳定收益。
  当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利益主体之一、成为证券市场的利益相关者时,它就无法促成整个社会的“非零和”结果、也就无法形成市场的共赢结局;必然地,会最终造成大家一起玩抽血大法的零和游戏,造成你死我活的血腥结局。
  与此同时,随着官僚行政作风和行为方式进入市场、权力和资本的亲密接触,权与利之间是冠冕堂皇的制约还是旧情复燃的输送?中国历史上空前但不绝后的红顶商人、官僚资本主义就是前鉴。
  当救市成为一种类似“狼来了”的重复行为和“解放大机构(对B股市场来讲是解放全世界)、套牢全中国”的结局后,充分的沟通已经无从谈起;在政府或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也成了陷身股市中的利益相关者时,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博弈就没有互信可言。
  于是,政策市延续的结果就是政策的失效、市场化形式逐渐掩盖不住损不足以补有余的现实。于是,在新的一年前后,要么散户在分类表决中接近非理性地否定大股东的决议、发行被迫停止无法预见重开的时机……要么在股指低迷以外,交易萎缩、新增开户急剧减少、客户保证金大量流失……股市中三十六计,最后一计就是“用脚投票”,惹不起还躲不起吗?于是,2004年末流传于证券市场的一句名言就是:“珍惜生命、远离股市”!
    五.
  证券市场,按照学术化的语言来定义,就是寄托信用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
  现在的中国证券市场所存在的根本问题,说一千道一万,其实并不完全是股权分置的问题、也不完全是产品创新的问题、更不是保险(社保、QFII、年金)资金入市的问题……证券市场的问题是一个长期没有预期、信用寄托失常的问题。
  这是一个政府和国家公信力被政府本身、以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长期预支、透支,所产生的社会信用空洞化结果;从社会层面上讲,也是民众信用寄托失衡,民有资本所信失当、所托非人,而产生的国家失信于民的背离状况。
  
  政府和国家公信力的下降,是证券市场诸多问题表象背后的深层原因之一。
  
  据了解,2005年很有可能成为最高层提议的改革年,而改革25年后重提改革,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政府的治理。
  《老子》17章曰: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用现在的大白话来说就是“最好的管理(政府或监管)就是感觉不到管理者(政府或监管者)的存在;其次,是亲近他而赞美他;再其次,是畏惧他;更其次,是轻侮他。管理者(政府或监管者)的诚信不足,自然不相信他。
  (最好的管理)却是悠然而不轻易发号施令。事情办成功了,大家都说:我们本来就是这样做的。
  
  有学者说:政府治理是纲、公司治理是目,纲举才能目张。
  那么理当设问:究竟应该用什么来制约政府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权利”?是不是应该让利于民,争取中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是不是应该让“闲不住的手”抽身而退,使政府和监管者从利益相关者的错位角色回归本位?是不是应该从源头上给股民(或者说人民)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可见的信心,让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让参与者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利益、让中国的企业能够从中筹集必需的资本、让中国的经济能够在此配置合理的资源……?
  
  近年来,在证券界,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十分严格,但是对人对己却不是一个标准。
  所谓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就是两条:一是权力要有制衡和监督;二是充分完全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关于政府部门,在《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中用了这样几个单词:“state body, Ministry or administration”。在这个语境里,这三个单词分别可以定义为“政府(或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但一般用于和市场没有直接关联、没有直接行政监管权力的部门)和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与市场有关联、可能产生利益相关)。
  我们从改革一开始起就嘈嘈着要政府退出市场、要政府维护公共利益,但改革二十多年以后,“由于国家机构的规模、行政监管部门的惯例和传统,从而导致产生一个新的过分强大的官僚层”(《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注释第42条),这样一个行政官僚层,不管他们是传统的管理部门还是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监管部门,由于他们掌控着政府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能够高度关联、甚至产生利益相关,所以长期以来自觉不自觉地就会采用“合法的行政干预权”和“规则制定权”来向市场预支国家信用,最终透支政府信用从而造成社会信用失衡。
  所以时至今日,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目前的状况下,要政府彻底退出市场,如果不说是故作天真、那至少是并不十分切合实际的。
  更为现实的应该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让政府、特别是政府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管。不仅是他们的权力要受到制约、他们的行为也要受到监督;不仅要使之受到政府内部不同监察部门的监控,更应该有制度安排使之必须接受外部的、甚至是全社会的监督。要把这视同于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大的公共政策责任或目标。
  要做到这一条,相辅相成地,就需要让政府、首先是政府行政监管部门采用和他们要求监管对象做到的相同、或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中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或者是承担着公共社会政策义务的国有企业,要求他们执行比一般国有企业、甚至比私有企业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因为公众是最终所有者,所以国有企业应该至少像公开交易的企业一样透明。所有的国有企业,无论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即使它不上市,也都应该按照最高会计和审计标准进行报告。”(见《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注释142条)国有企业“应该像履行重要的公共政策责任或目标一样,来按照国际上最好的标准披露财务与非财务的信息。” (见《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正文第五章D.)
  这些要求可以同样引申到政府本身、特别是代表政府直接和市场关联的行政监管部门。既然对于他们来讲,“改善国有企业治理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就像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改善国有企业效率一样。” (见《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导言6.)那么同样的,他们要求监管对象做到多少,他们自己就应该做到更多。政府和政府行政监管部门更应该“应该像履行重要的公共政策责任或目标一样,来按照国际上最好的标准披露财务与非财务的信息。” (见《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正文第五章D.)
  
  《老子》49章曰:“百姓皆属耳目,圣人皆骇之”。
  如果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自己首先做到了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话,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权力制衡就做到了一半。
  
  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防止利益团体剥夺公众利益。如果政府行政监管机构不可避免地因为他们与市场的密切相关而不由自主地表现出利益团体的行为特征,那么,要恢复政府和国家公信力——让政府、特别是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Tie their own hands”(管住自己的双手)、重新代表和维护起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就应该从政府治理开始做起,从权力的制衡和信息的公开做起。
  
  当然,这还仅仅是一个开端,我们这个转型中的社会除了政府治理以外还需要得更多,用OECD所采用的一个词来表达,那就是“Public governance”(公共治理)。用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权力制衡、更公正的利益分布、更和谐的社会形态……来使得公众信有所托、使得社会公信力得以恢复、使得国家信用进入良性循环。
  
  如果这样,不知道还有什么市场问题、利益问题不能找到适当的办法来解决!

2005年3月3日
为投机疯狂,我的投机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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